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和分类(编排体系)
1.组织机构。本机关领导分工、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2.行政执法。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信息。
3.办事指南。本机关网上服务窗口,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主办机构、依据、审批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咨询方式、受理地址等信息。
4.工作动态。本机关应急管理工作有关情况、新闻报道以及重要的活动情况等。
5.财政预决算。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安全生产风险预警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曝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等信息。
7.政府采购。机关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8.其他。规划计划、统计数据、人事信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9.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zhaoqing.gov.cn/zqyjgl/gkmlpt/index)“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专栏向社会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肇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东岗东路12号402室
联系电话:0758-2322996
传真:0758-2222926
邮箱:syjj_bgs@zhaoqing.gov.cn
邮编:52604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8037/choice
(二)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方便申请人准确、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可在申请政府信息前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登录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依次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查阅本行政机关具体职责,确定是否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
(三)提出申请
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肇庆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或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肇庆市应急管理局”,或登录https://ysqgk.gd.gov.cn/758037/choice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四)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五)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七)收费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征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八)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