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获取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为肇庆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部门文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见《肇庆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网址:http://www.zhaoqing.gov.cn/zqkjj/gkmlpt/index),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肇庆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阅。
(二)公开方式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线上公开渠道
(1)通过肇庆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网址为:http://www.zhaoqing.gov.cn/zqkjj/gkmlpt/index。
(2)通过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微信公众号昵称:肇庆科技,微信号:gh_e51a5549ca07,认证主体: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线下公开渠道
在市科技中心(地址为:肇庆市端州六路芙蓉西二街10号)一楼大堂设置志愿服务点、信息公开栏,公众可在工作时间咨询本机关相关信息。同时设有群众意见箱,接受群众反馈意见。
3.其他公开渠道
必要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肇庆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肇庆市端州六路芙蓉西二街科技中心大楼
联系电话:0758-2899801
传真电话:0758-2899800
邮箱地址:zq2899801@126.com
邮政编码:52602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8032/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肇庆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肇庆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页面附件处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和书面申请文稿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肇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8032/choice),在本指南页面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