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促进供用水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我局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端州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价分类
依据供水使用性质,我市城区自来水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分别定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各类用水价格标准
调整后各类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注:合表用户指未实现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合表(总表)用户
结合居民生活用水用水量的实际情况,以一表一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拟定每户用水量基数为:第一阶梯水量30立方米(含)以下;第二阶梯水量30立方米至35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水量35立方米以上。
三、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以本次调整后的加权平均供水价格为基础,其对应的单位供水成本为基期成本,当监审期单位供水成本对比基期成本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供水价格,即供水价格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原则上每3年对供水成本监审1次,确定是否达到动态调整机制启动条件。如需调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动态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水价优惠政策
(一)对困难群众家庭实行定额免费供水政策。无单位的孤寡老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户和特困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每人每月免费供水5立方米。
(二)对人数较多家庭的优惠政策。单个居民用户用水人口超过6人的,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各阶梯月用水量依次递增5立方米。
(三)对有关行业按规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上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居民合表水价标准执行。
五、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肇庆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告》政策解读
2.价格听证会意见及采纳情况
3.专家咨询论证会意见及采纳情况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6日
《关于调整肇庆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省关于水价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使我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能够科学体现市场供求,促进供用水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兼顾民生保障,提升用水质量,应肇庆市肇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调价申请,我局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拟定了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一)简化水价分类
将我市目前的居民、工业机团、商旅建筑及特种用水四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原工业机团、商旅建筑用水统一为非居民用水。各类用水范围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按照《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将我市城区居民阶梯水价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由现行的1:1.5:2调整为1:1.5:3。
(三)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前后各类用水价格
单位:元/立方米
(四)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规定,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对供水成本进行一次监审,确定是否达到动态调整机制启动条件。如需调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拟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以本次调整后的加权平均供水价格为基础,其对应的单位供水成本为基期成本,当监审期单位供水成本对比基期成本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供水价格,即供水价格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原则上每3年对供水成本监审1次,确定是否调整。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动态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水价优惠政策
1.对困难群众家庭实行定额免费供水政策。调价后,原对无单位的孤寡老人、低保户和特困户实施的水价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优惠范围,并将优惠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免费供水5立方米,确保困难群众家庭基本生活不因调价而受到影响。
2.对居民人数较多家庭的政策。如单个居民用户用水人口超过6人的,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各阶梯月用水量依次递增5立方米。
3.对有关行业按规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上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居民合表水价标准执行。
四、调价范围
此次肇庆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的范围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
五、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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