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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肇庆市国资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肇庆市国资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本机关制发的非涉密公文类信息,包括:   

  1.市国资委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

  2.以市国资委名义发布或市国资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市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基本情况;

  5.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6.产权交易检查及信息统计;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市属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市国资委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

  11.市国资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2.市国资委人事任免事项;

  13.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4.国资年鉴;

  15.市国资委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16.市国资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7.市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查询,肇庆市国资委编制了《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可以在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肇庆市国资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公开:

  1.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站  (http://www.zhaoqing.gov.cn/zqchyh/gkmlpt/index)公开,公众可通过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肇庆市国资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2.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南方号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如“肇庆国资”南方号;

  3.线下公开:肇庆市端州区景德路19号肇庆国资大厦15楼政务公开栏。主要公开的信息为肇庆市国资委主要职责、领导分工和机构设置及其他公告等。

  (三)公开的时限   

  肇庆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肇庆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肇庆市国资委自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肇庆市端州区景德路19号肇庆国资大厦16楼1608室

  联系电话:0758-2284388

  传真电话:0758-2240111

  邮箱地址:zqsgzw_bgs@zhaoqing.gov.cn

  邮政编码:52606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8001/index

  (二)提出申请

  向肇庆市国资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肇庆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和书面申请文稿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填写电子版《申请表》(见附件)后直接提交。  

  3.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肇庆市国资委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5.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获取方式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征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   

  (一)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