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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撰写时间:2024-09-26 17:16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肇人社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通知》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通知》(肇人社规〔2018〕1号),从2018年7月1日起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失业保险费率。该政策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市稳定企业岗位、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22年6月,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数额等情况,合理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省人民政府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

  二、废止《通知》的理由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改后,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通知》(肇人社规〔2018〕1号)的主要依据文件已进行了修改。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23〕4号)有关规定,经清理,《通知》需作废止处理。

  三、关于废止《通知》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的执行说明

  自《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的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肇人社规〔2018〕1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我市失业保险费率实施依据。今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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