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11月11日,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肇庆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有关内容,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标任务
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部分没有港口设县(市、区)之间的客运航线,以及部分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外的实际情况以及水路旅客运的现实需求,提出了支持鼓励有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
水上旅游业集交通出行、消费娱乐、休闲养生为一体,呈现面宽、线长、点多的特点,推进水上旅游交通建设对于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有效拉动内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大力推动“全域旅游”战略,且我市水网密布,有西江、北江、贺江、绥江等河流,河流两岸景色优美,具有开展水上观光旅游的独特优势,未来开展水上观光旅游的需求较为旺盛。同时,伴随着桥梁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渡口客运将逐步减小,未来肇庆本地水路旅客运输量主要体现在水上观光旅游,客流人数必将呈较快增长趋势。目前,肇庆市规划港区范围外现存水路旅客运输停靠站点分布在封开县贺江渡口、花塘渡口、庙门码头、励志渡口、龙皇岛渡口、鼎湖区黄村渡口及高要区金渡镇紫云谷渡口,上述渡口无论在功能设计、泊位等级、配套服务上均跟不上发展形势需求。因此,急需对肇庆港总体规划外的水上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进行规范建设管理,更好地助力我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的发展。
从我市水上旅游客运发展的实际出发,把握上级政策机遇,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度前瞻性的《肇庆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推动我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水路旅游客运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水上旅游出行的实际需求。
二、制定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包含总则、选址和建设、运营和管理、安全和监督以及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条至第六条是本《办法》的总则。主要列明了本《办法》的编制依据以及适用范围。明确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以及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强调了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停靠站点建设和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
(二)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及建设流程。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停靠站点选址应当遵守自然资源、水行政、航道、海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发展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向并附书面材料,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向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本《办法》实施前,在通航水域内已建成运营的停靠站点,如需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开展技术检测评估,包括对停靠站点运营安全性、主体结构耐久性、配套设施适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评估材料。
(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运营管理要求。本办法对停靠站点经营人提出了相关的软硬件要求,包括应制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候船和上下船设施等具体内容。明确了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做好进出停靠站点的船舶、登船人员基础信息登记,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反恐防范措施。
(四)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提出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安全和监管要求。明确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或者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禁止从事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客运船舶提供靠泊服务、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者规模等级靠泊客运船舶、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等活动。同时对各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要求。
(五)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是本《办法》的附则,对不适用于本《办法》的范围进行区分。
四、利企惠民有效措施
(一)促进水路旅游客运有序发展。从我市水上旅游客运发展的实际出发,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度前瞻性的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有利于推动我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水路旅游客运有序发展。
(二)保障水路客运船舶安全靠泊。《办法》对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和安全监管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尤其在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了较强针对性的措施,对保障停靠站点的安全运营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满足人民群众水上旅游出行的实际需求。我市水路旅游资源丰富,但目前我市客运港口建设相对滞后,建设成本高,与群众水路旅游出行需求不相适应,从我市的实际出发,把握上级政策机遇,出台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有利于推动水路客运船舶安全靠泊,满足人民群众水路旅游出行需求。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自2024年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