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根据《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23〕4号)应当予以废止的法定情形有关要求,现就《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肇环字〔2022〕20 号)废止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废止背景和必要性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称《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法典》对原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作出较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步废止,现行《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免罚事项、设定依据已与《法典》新要求不相适配。依据《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23〕4号)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二)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被废止或修改,使该规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废止《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二、废止依据
1.《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2.《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23〕4号)
三、废止过程的说明
(一)开展废止评估
2026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对照清理工作要求,组织研判评估,形成《<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废止评估报告》,研判得出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肇环字〔2022〕20 号)文件符合废止条件。
(二)征求意见
2026年7月,我局发函征求局科室、局属单位,以及各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协会、肇庆市巴蜀商会、肇庆市潮汕商会共12家单位和协会意见,各单位均无异议。
(三)提请会议审议
2026年8月13日,按要求分别提请局务会和局党组会内部会议审议,已审议通过。
(四)2026年9月10日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
四、废止结果说明
根据省、市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照清理标准,对《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废止处理。凡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后续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法典》及其他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一线执法实践,抓紧研究制定最新免罚清单。新清单未出台前的空档时期,可依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省生态环境厅最新印发的自由裁量规定要求开展相关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