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规范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重视质量、追求卓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及执行相关规定,现将《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2010年,我市设立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作为全市质量领域最高荣誉,累计开展了7届评选,共评选出20家获奖组织。2019年3月,市政府出台《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肇府规〔2019〕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明确开展市卓越质量标杆认定工作,累计开展了4届认定,共11家组织获得市卓越质量标杆认定。《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55号)印发后,为优化市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机制,更好地衔接省政府质量奖培育和申报工作,市政府结合我市历届评选认定工作经验,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新办法》。
二、出台依据
《新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城市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
三、目标任务
市政府质量奖每5年申报评选表彰一次,分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主要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肇庆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四、主要内容
《新办法》分五章共二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评选原则、评选周期、奖项设置、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架构及评审依据。
第二章为组织管理,包括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要求,评审专家基本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市政府质量奖相关工作中的责任。
第三章为申报、评审和奖励,包括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的规则、程序,明确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资助资金标准及有关资金来源。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包括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后续运行情况进行管理的规则,以及参与评选表彰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责任义务、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五章为附则,包括鼓励各地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以及办法的解释主体、实施时间、实施期限等。
五、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通知→2. 申报→3. 推荐→4. 资格审查→5. 材料评审→6. 现场评审→7. 综合评价→8. 确定建议名单→9. 公示报批。
六、利企惠民措施
(一)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获奖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市政府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获奖组织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5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三)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包括获得认定的市卓越质量标杆组织)及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获奖组织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得同等或以下级别奖项的组织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重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组织,按新奖项资助金额与原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四)鼓励组织积极参与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市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2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再次获得上述同一奖项的组织,不重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上述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由获奖组织向秘书处提出申请。近5年内已获得上述奖项的组织,不得申报当届市政府质量奖。
(五)鼓励获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在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章数由7章减少至5章,条款由22条增加至28条,主要有以下内容调整:
(一)修改名称。《新办法》将奖项名称修改为“肇庆市政府质量奖”。
(二)调整评选周期。根据评比表彰有关规定,《新办法》的评选周期调整为每5年申报评选表彰一次。
(三)增加市政府质量奖层级和名额。《新办法》将《原办法》的只设立1个层级,调整为设立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2个奖项。并适度增加奖励名额,由原来“每届(年)认定数量不超过3家”调整为“市政府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
(四)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管理。一是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并明确工作职责。二是规范评审专家条件,要求评审专家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
(五)放宽申报条件。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新办法》放宽准入门槛,删除《原办法》中的独立法人、营业收入、利润情况等申报条件,以激励更多不同行业、类型的组织参与申报、追求卓越。
(六)调整获奖组织的资助资金标准及来源。一是调整市政府质量奖资助标准。《新办法》明确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获奖组织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5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二是增加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的组织进行资助的内容。为推动我市组织持续重视质量、追求更高质量管理水平,《新办法》增加“市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2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三是调整资助经费的来源。《原办法》规定“扶持资金由企业(组织)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解决”。《新办法》调整为“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及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七)强化监督管理。一是要求获奖组织积极参与秘书处或其他职能部门组织的推广、宣传活动,配合提交绩效报告。二是明确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纪律要求。三是明确对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在获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等情形的组织的处理措施。四是明确获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
八、有关内容诠释
(一)关于《新办法》第二条“对肇庆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组织”包括了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时,参考珠三角相关地市的做法,结合实际,我市暂不设立个人奖项。
(二)关于《新办法》第十六条“再次获得同等或以下级别奖项的组织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重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即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包括获得认定的市卓越质量标杆组织)再次申报时获市政府质量奖或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或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获奖组织再次申报时获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重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