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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6-06-01 16:0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肇庆市财政局于2026年5月28日正式出台《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2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通知》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2020年11月17日,原肇庆市金融工作局印发了《肇庆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肇金〔2020〕9号)(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奖励办法》实施以来,群众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的积极性显著提升,累计收到群众投诉举报76单,接待信访投诉群众164人次,为投诉群众解决金融纠纷百余件,涉及金额近1.5亿多元,其中2单举报符合原《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共奖励金额5800元,有效提高了群众线索举报的主动性,形成“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在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5年4月1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管〔2025〕7号),原《奖励办法》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最新精神,有必要对我市贯彻落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进行具体细化和明确,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管〔202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九条,对市、县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奖励的范围、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举报奖励标准、市级每年举报奖励资金总额,可以申请省、市处非牵头部门进行奖励的范围等事项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第四条。市级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由市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奖励,转交县级部门查处的,由县级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奖励;县级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由县级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奖励。

  【条文说明】

  本条是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明确了由市、县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奖励的范围。

  (二)关于第十条第(四)项。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明确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承办案件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市的,可由我市承办案件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条文说明】

  本条是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明确了跨区域案件由我市承办案件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实施奖励。

  (三)关于第十三条。市级举报奖励的标准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条文说明】

  本条是沿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四)关于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举报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

  【条文说明】

  本条是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明确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如果财力许可,举报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

  (五)关于第十六条。确定市级举报奖励资金每年总额3万元,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如当年奖励资金已用完,不足部分按照举报先后顺序,次年再予奖励,依此类推。如同一举报奖励同时符合省、市、县三级奖励条件,可由承办案件的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单独实施奖励;当县级奖励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省、市处非牵头部门进行奖励。申请市级奖励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向市处非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处非牵头部门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处非牵头部门直接作出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处非牵头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承办案件的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并由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申请省级奖励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向市处非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处非牵头部门初审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处非牵头部门向省处非牵头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省处非牵头部门作出是否实施省级奖励的决定。但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且不得重复申报。

  【条文说明】

  本条是参考《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明确市级每年举报奖励资金总额。如同一举报奖励同时符合省、市、县三级奖励条件,可由承办案件的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单独实施奖励;当县级奖励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省、市处非牵头部门进行奖励,但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且不得重复申报。

  (六)关于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在《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实施的举报奖励办法,与《实施细则》不冲突的,可以继续施行。

  【条文说明】

  本条是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确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在《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实施的举报奖励办法,与《实施细则》不冲突的,可以继续施行。

  (七)关于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牵头部门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条文说明】

  本条是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了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有关工作要求。

  (八)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兜底条款,对于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条文说明】

  本条是参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明确文件有效期。

  四、惠民措施

  (一)最高可获得10万元举报奖励。我市举报奖励的标准按照省《实施细则》的标准执行,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4.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第1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第2、3、4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第1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第3、4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第3、4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二)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和举报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方便群众了解并享受举报奖励的权利。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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