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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6-03-27 14:46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住建部门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总局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25〕65号)、国家和省住建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为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含预售房、现房和二手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第二条为调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户籍所在省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三条为支持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更新改造老旧电梯的,每人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五、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问题解答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含预售房、现房和二手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缴存职工申请办理首付款预登记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预登记受理回单》并暂时冻结该笔住房公积金,已被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仍可纳入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方可办理首付款提取,提取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商或售房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具体操作指引为准。

  六、调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解答

  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户籍所在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本人或其配偶户口簿证明。

  七、支持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解答

  (一)“老旧电梯”是指?

  答:“老旧电梯”是指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计算,使用满15年的住宅楼使用的老旧电梯。

  (二)职工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更新改造电梯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三)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答: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提取总额不超过更新电梯职工家庭的实际分摊费用。

  (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缴存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

  ②本人银行借记卡(I类账户)、肇庆市社会保障卡或活期存折;

  ③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所提取房产的分配协议,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提供整份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及生效证明或民事调解书和生效证明);

  ④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⑤电梯验收证明复印件;

  ⑥安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⑦老旧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原电梯使用满15年的材料。

  以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更新改造老旧电梯申请的,还须提供能证明两者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或出生证。

  (五)若老旧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可否由物业出具证明?

  答:可以。物业出具证明内容需包含原电梯使用满15年,加盖物业公章。

  八、利企惠民措施

  (一)新增可提取情形。支持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放宽可提取范围。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由“支持购买预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放宽为“购买自住住房(含预售房、现房和二手房)”;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放宽为“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户籍所在省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

  该政策与旧政策相比,由原来的“支持购买预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修改为“支持购买自住住房(含预售房、现房和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加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现房或二手房首付;取消了“产权人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名下均无自住住房”、“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从未以购房、建房、偿还购房贷款等方式提取过公积金”、“产权人及配偶在市内、外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等申请条件限制,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

  (二)调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该政策与旧政策相比,由原来的“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修改为“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户籍所在省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新增了“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新增了“支持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十、生效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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