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市民政局于2026年2月5日印发了《肇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民政厅于2025年11月18日印发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部分条款涉及认定条件须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为做好政策接续工作,明确相关事项,使认定工作更为科学合理,更广泛惠及困难群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4.《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5.《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办法》,明确居住用途不动产、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等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的评估标准,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有效增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规范性、实效性,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精准度。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内容:一是细化《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多套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明确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所在县(市、区)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二是细化第十二条第(三)项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明确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不超过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家庭成员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三是细化第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的确定标准,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不得低于我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足额或补差发放保障金额;四是附则,明确《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明确相关执行要求。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扩围提质增效。对拥有车辆或两套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困难群众放宽财产认定标准,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申请范围。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确定标准,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清晰、统一的执行指引,促进公平公正。
(二)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和咨询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方便群众了解并享受相关政策。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文件属于新出台政策。
- 《肇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docx
- 《肇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