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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5年修订版)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1-09 14:4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要行政许可之一,为了规范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提升便民服务效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结合我市“数字政府”和生态环境体制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分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以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分局)。

  三、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审批等程序,提升便民服务效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四、主要内容

  (一)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平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网上申请。

  受理资料为: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2份(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不需要提供),电子版1份;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评估与审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

  (三)批准与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前,在其网站、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报告书审批前公示时间为5日、报告表审批前公示时间为5日。在作出批准决定后,7日内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变更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全程网办。通过“网上申报、线下邮递”的方式完成,无需到线下办理。

  (二)减少申报材料。建设单位仅需邮寄2份纸质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对申请与受理方式、申报材料进一步规范和精简。明确规定申请材料中,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增设或变相设置其他前置审批条件,方便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和实施申报。

  二是对受理公告、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时间进行明确,更加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三是推行“全程网办”,便民高效。明确了从申请、审查到批复、办结等全过程各环节均可通过“网上申报、线下邮递”的方式完成,减少了企业跑动次数、减少纸质材料的申报数量,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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