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
经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废止〈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决定废止《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肇教联〔2019〕22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背景
2019年,肇庆市教育局联合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共同制定并印发了《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肇教联〔2019〕22号)。2022年,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广东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2022〕1250号),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届时废止”。
二、废止理由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需及时清理与新法律法规、政策不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肇教联〔2019〕22号)存在上述问题,故予以废止。
三、废止内容
《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肇教联〔2019〕22号)自《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废止〈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的依据。
四、后续工作安排
《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肇教联〔2019〕22号)废止后,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保障相关工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废止〈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由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