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23〕4号)第五十一条关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规定,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部分不符合党中央最新精神或者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持政策衔接和一致性。
二、废止文件目录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印发〈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7〕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08〕3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3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5〕14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2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6号)等6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废止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一)废止《印发〈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7〕39号)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印发〈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7〕39号)于1997年12月16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其主要依据文件《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已废止。另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供水的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等呈现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肇府〔1997〕39号文部分条款与新出台的《城市供水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废止肇府〔1997〕39号文。
肇府〔1997〕39号文废止后,我市有关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按照《城市供水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二)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08〕36号)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近年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已作详细规定,肇府办〔2008〕36号文主要内容与《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上位法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废止肇府办〔2008〕36号文。
肇府办〔2008〕36号文废止后,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执行。
(三)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3号)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3号)自2015年1月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上级文件不断细化完善,肇府〔2015〕3号文部分内容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出台的《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6号)规定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废止肇府〔2015〕3号文。
肇府〔2015〕3号文废止后,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四)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5〕14号)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2015年我市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制定了《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5〕14号)。随着上级文件不断更新完善,肇府办〔2015〕14号文的部分内容与财政部新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规定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废止肇府办〔2015〕14号文。
肇府办〔2015〕14号文废止后,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肇庆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2号)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自《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2号)施行以来,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肇府规〔2017〕2号文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肇府规〔2017〕2号文大部分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代替,因此有必要予以废止肇府规〔2017〕2号文。
肇府规〔2017〕2号文废止后,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六)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6号)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6号)于2018年施行以来,全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23年12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肇府规〔2018〕36号文的主要内容已被新出台的《若干措施》代替,因此有必要废止肇府规〔2018〕36号文。
肇府规〔2018〕36号文废止后,我市孵化育成载体扶持相关工作按照《若干措施》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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