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市民登录| 政务邮箱| 邮件订阅| 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现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市内政策解读

《肇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撰写时间:2025-05-07 17:2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近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肇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及执行相关规定,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探索构建数据“三权”(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置制度,推动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202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提出要结合实际采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发布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各方主体及职责,运营机构的选取标准及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推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省、市两级公共数据运营机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有必要出台《办法》。

  二、出台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

  三、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部署,构建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体制机制,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规范,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依法依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高政府治理效率。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地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9条,经沟通,采纳7条、不采纳2条。收到数据要素领域相关专家意见建议11条,已全部采纳。未收到社会公众提交的意见建议。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安全与监督管理和附则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目的依据、总体原则、定义用语、授权模式、适用范围及不同参与主体的职责和任务。

  二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编制流程及主要内容,运营机构的选取流程及条件,确保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流程有序开展。

  三是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明确了授权运营基础设施、授权运营目录、数据资源需求与供给、数据质量保障、供给评估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范围、公共数据资源加工使用、公共数据产品经营、运营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五是安全与监督管理。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安全责任主体、合规监管等相关要求。

  六是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权、试用期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等规定。

  六、利企惠民措施

  (一)《办法》通过依法依规的授权运营模式,使企业通过运营机构即可获取场景化数据,无需直接对接政府部门,降低企业用数成本。

  (二)《办法》要求面向社会公开选取运营机构及开发机构,拓展企业数据获取和市场机会,降低参与门槛与风险。

  (三)《办法》明确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收益分配机制,保障企业项目长期回报稳定性。

  七、涉及范围

  市本级行政机关及市本级财政保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汇聚、授权、处理、经营、流通、监管、安全保障等数据活动,适用本办法。

  八、关键词诠释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价值的数据集合;

  授权运营,是指将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数据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动态掌握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加强政策、业务指导的单位;

  实施机构,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程序依法依规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运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开发机构,是指依法依规获得运营单位授权、依托市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服务平台开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经营等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数源机构,是指本市内依法采集公共数据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各级财政保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数据主体,是指相关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九、新政策特点

  (一)《办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活动。

  (二)《办法》强调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法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建立动态监管与透明化披露机制,实施方案、协议需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报上级备案,确保规范性;依法依规选取公共数据实施机构及运营机构,按照“一场景一授权,一场景一审定”的原则,进一步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办法》强调要做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与技术创新,要求使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确保“数据可用不可见”,防范数据关联汇聚风险。建立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制度,严格管控原始数据直接进入市场。

  十、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