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解读
2024年12月18日,《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肇府办函〔2024〕79号,下称《通知》)正式印发。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有关内容,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更新公布重点单位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经过2年的发展和变化,2022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中部分单位因停业、项目停工、项目完工、经营性质改变等原因不再符合重点单位标准,需移出重点单位名单;有一些新的单位规模和性质满足了重点单位的标准,需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需对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情况进行重新评审公布。
二、重点单位的定义和确定因素
重点单位定义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更新情况说明
2024年肇庆市市属、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为47家,比2022年减少7家。其中肇庆市鼎湖区实验中学、广东科茂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肇庆市锦绣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山河七区(五期)]、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茂滨江壹号项目)、肇庆奥体商业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肇庆新区湿地景观商务酒店及配套设施工程(一期)]、肇庆港务有限公司、肇庆新港码头有限公司、广东葛洲坝肇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9家单位因停业、项目停工、项目完工、地方政府建议、不符合评审标准等原因,退出重点单位名录。经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单位自荐、专家评审,新纳入肇庆市商贸中等职业学校、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车站肇庆东站共2家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四、主要职责
(一)重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确保收得到、传得畅、用得好;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重点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二)政府及部门主要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工信、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文旅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