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解读
2024年12月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推动《实施细则》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消防救援工作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2021年1月,市政府印发《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肇府规〔2021〕1号),该《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月失效。2024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该《保障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和政策法规牵头进行修订,修订后条款更加完善,可操作性更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保障我市消防救援队伍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修订完善。
二、《实施细则》目标任务
切实做好部队原有优待政策的有序对接,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在我市落地见效,进一步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保障队伍健康稳定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3.《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
5.《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24〕10号);
7.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22〕17号)。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9条,其中第二条明确了本实施细则具体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保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对消防救援队伍参照肇庆驻军部队有关规定开展慰问活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
(二)职业风险保障。第六条规定了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规定发放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由其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放抚恤金。
(三)社会优待保障。第七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和住房优待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住房保障、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子女教育、随队家属安置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
(四)财政经费保障。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六条明确了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五)其他方面保障。第十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交流转岗、人才培训工作。第十八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可参考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