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近日,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市市场监管局、肇庆市卫生健康局、肇庆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肇庆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从2018年开始,我市中小学校配合课后服务陆续推行在校供餐服务,采用校外供餐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是中小学校解决用餐的一种重要途径。校园食品安全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校外供餐可能存在供餐单位资质不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等安全隐患,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由肇庆市教育局牵头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
6.《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20〕14号);
7.《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加强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23〕60号)。
二、目标和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完善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明晰职责压实责任,严格招标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细化配餐服务标准,健全考核退出机制,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严肃追责问责,提高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用餐,切实维护学生、家长权益。
三、涉及范围
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采用校外供餐方式进行供餐的,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二条,分总则、组织管理、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与退出、校外供餐单位主体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管理和监督、附则等七章,主要对我市中小学校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为学生供餐过程中,明晰部门职责和压实各方责任,严格校外供餐单位招标入围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组织遴选、执行精细的校内管理措施、健全有效的考核评价及退出机制、实行广泛的家校联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一是明确采用校外供餐方式进行供餐(以下简称“校外供餐”)是指学校接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餐食的行为;明确中小学校校外配餐实行属地管理、学校和供餐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提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机构救治等内容,并提出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强化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三是明确由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和相应供餐能力、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供餐单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公开招标。规定了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等六种情形的校外供餐单位,学校要及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处理。同时,明确选取确定程序、学校配餐标准确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学校应当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等事项。
四是细化了校外供餐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校外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等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监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学校每学期组织的家长代表抽查走访,积极回应家长和学校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做出有效整改。
五是细化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学生及家长在校外供餐管理中的参与监督形式。学校应当对每餐供餐进行全品类食品留样;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做好供餐食品分发工作;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利企和惠民措施
(一)利企措施
1.《管理办法》规定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和相应供餐能力、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供餐单位,为供餐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避免了不正当竞争,有利于企业凭借自身实力获得订单。
2.《管理办法》明确学校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服务标准、餐费标准、缴费方式等,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供餐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能够在规范的框架内进行经营。
(二)惠民措施
1.《管理办法》规定校外供餐的订购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供餐,充分尊重了家长的意愿和选择权利。
2.《管理办法》规定学校要成立有学生监护人代表的专项工作委员会,依法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同时,学校要邀请家长代表陪餐、现场检查和查看视频监控,及参与每学期供餐满意度调查,使家长能够充分参与到供餐选取和管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3.《管理办法》规定学校配餐标准原则上由学校组织本校学生监护人代表、教职工代表共同商议确定,餐费标准的制定更加合理透明,避免了供餐单位或学校随意定价,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六、征求意见情况
肇庆市教育局负责起草初稿。草拟后分别于2023年11月10日、11月27日两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市直相关学校、市教育局法律顾问、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局意见;2023年12月22日市政府专题会议会商会上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意见后,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3月8日—4月8日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评论区留言1条,对意见进行整理形成采纳情况说明进行网上公开;2024年4月11日—4月12日向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征求意见,均反馈无意见。2024年7月15日再次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征求意见共采纳意见19条,不采纳意见4条;2024年8月2日,第二次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征求意见,均反馈无意见。8月20日下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召开《管理办法》会商会,对部分内容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七、关键词诠释
(一)中小学校校外供餐:指学校接受中小学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二)校外供餐单位:指依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八、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