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和健康局、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肇庆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从2018年开始,我市中小学校配合课后服务陆续推行在校供餐服务,采用校外供餐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是我市中小学生解决用餐的一种重要途径,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关注。
2020年2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20〕14号)文件下发,明确供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等管理责任等。
2022年5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文件下发,对加强校外供餐管理,提出履行行业责任、完善管理体制、明确招标程序、细化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共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等事项。
2023年8月1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加强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23〕60号)文件下发,对中小学校校外供餐主体责任、管理责任、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目标
《管理办法》主要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明晰职责压实责任,严格招标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细化配餐服务标准,健全考核退出机制,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严肃追责问责,提高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用餐,切实维护学生、家长权益。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二条,分总则、组织管理、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与退出、校外供餐单位主体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管理和监督、附则等七章,主要对我市中小学校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为学生供餐过程中,明晰部门职责和压实各方责任,严格校外供餐单位招标入围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家长进行遴选、执行精细的校内管理措施、健全有效的考核评价及退出机制、实行广泛的家校联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四、《管理办法》的核心规定
一是明确采用校外供餐方式进行供餐(以下简称“校外供餐”)是指学校接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餐食的行为;明确中小学校外配餐实行属地管理、学校和供餐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同时,明确校外供餐的订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供餐。
二是明确提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机构救治等内容,并提出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强化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三是明确应当由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和相应供餐能力、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供餐单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公开招标。明确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营业执照,依法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信用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规定了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撤销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许可超过有效期的等六种情形的校外供餐单位,要及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处理。同时,明确选取确定程序、学校配餐标准确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学校应当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等事项。
四是明确校外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持续保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生产经营条件,单班加工制作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等事项,对关键操作过程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监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学校每学期组织的家长代表抽查走访,积极回应家长和学校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做出有效整改。
五是细化了学生及家长在校外供餐管理中的参与监督形式。学校要公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学校要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邀请有陪餐意愿的家长代表,前往学校进行陪餐;学校应建立校外供餐单位检查制度,学校相关负责人应会同家长代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校外供餐单位现场检查,并不定期邀请家长代表查看视频监控;学校要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供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学生和家长对校外供餐质量、重量、价格、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学校应当对每餐供餐进行全品类食品留样;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做好供餐食品分发工作;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