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市民登录| 政务邮箱| 邮件订阅| 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现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市内政策解读

《肇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撰写时间:2024-01-21 15:0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肇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5号)的重要举措。《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明确了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卫生计生、生活救助、住房保障八大类18大项33小项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重点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7项调整为分档分担支出责任,具体将各市分为4档,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分别为100%、85%、65%、30%。其中,我市市本级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作为第三档,省级补助比例为65%,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作为第二档,省级补助比例为85%。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起草了《实施方案》,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研究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在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中央和省决定、完善市和县区落实的机制以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清晰划分支出责任、向困难地区倾斜、积极稳妥推进等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市以下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理顺市以下收入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健全转移支付体制,确保地区财力与“三保”支出责任相匹配,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筑牢“三保”保障防线,落实“六保”“六稳”各项任务。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入手,合理划分支出责任,确保更好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2.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对中央、省明确规定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基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基础标准;对市现行规定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基础标准的,按市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并将其明确为市定标准,与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基础标准逐步衔接。

  3.坚持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导向。充分考虑肇庆市情,强化市级支出责任,适当提高市级分担比例。按照“一带一廊一区”功能定位,市级根据不同地区财力情况差异按不同比例承担支出责任,体现向山区板块倾斜。同时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三、关键词和专业术语

  (一)基本概念。

  1.财政事权。指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2.支出责任。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二)义务教育类财政事权。

  3.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实施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现行省定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950元。

  4.免费提供教科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现行省定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05元,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4元。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我市只有怀集县下帅乡涉及,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6.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根据《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48号),对乳源、连山、连南3个省级试点县县城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实施膳食补助,鼓励各地开展地方试点工作,省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给予奖补。现行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我市未实施。

  (三)学生资助类财政事权。

  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根据《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8.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根据《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16号),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免学费对象为正式学籍的农村籍学生、城市籍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含普通高中残疾学生),主要用于弥补学校实施免学费政策后出现的经费缺口。现行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

  9.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根据《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10.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根据《关于做好我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2016〕5号),普通高中免学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现行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财政事权。

  11.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地落实国家和省就业补贴政策按规定予以补助,帮助各地改善就业环境,提升就业质量。按原政策执行,由市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依据各地财力状况、资金需求系数、就业考评系数及其他公共就业相关因素确定分配额度,剩余部分由县区各自承担。

  (五)基本养老保险类财政事权。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2020〕10号),实行由政府组织主导,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行省定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每人每月200元,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或60元。

  (六)基本医疗保险类财政事权。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2〕8号),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非从业居民(含港澳台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学生。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医疗医疗费用。现行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

  14.医疗救助。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七)基本卫生计生类财政事权。

  1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包含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慢病患者医防融合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等服务事项,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持续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教等工作。现行国家标准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89元。

  16.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现行省定标准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20元的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现行市定标准为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1200元给予扶助(注:省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现行省定标准为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妇省定标准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现行省定标准为对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400元、300元、2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试行特别扶助动态调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发放奖励金,现行省定标准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80元的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居民给予的补助,现行省定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0元。

  (八)基本生活救助类财政事权。

  17.困难群众救助。包括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政策。根据《肇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肇庆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肇民〔2023〕28号),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省定标准一致为每月914元,城镇、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为每月714元和57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注:我市属于三类地区,现行省定标准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每月914元,城镇、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为每月684元和518元);根据《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肇民〔2023〕12号),现行市定标准为孤儿基本生活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2465元;散居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643元(中心城区);散居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394元(山区县)(省定标准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水平分别为每人每月2017元和1359元)。

  18.受灾人员救助。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粤府令第246号)等规定,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鼓励并组织受灾人员自救互救和恢复重建。

  19.残疾人服务。一是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16—60周岁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包含在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中。二是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项目,现行省定标准为公办机构每人每年1.2万元、民办机构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对象主要为广东省户籍0—6岁(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符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备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重建或改善的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三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21〕325号),现行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年2340元。补贴对象为具有肇庆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四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根据粤财社〔2021〕325号,现行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年3132元。补助对象为具有肇庆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

  (九)基本住房保障类财政事权。

  20.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及租赁补贴等项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公租房租金价格市、县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市、县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按事权责任各自负担。

  四、特点和创新点

  我市《实施方案》在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中央和省决定的基础上,梳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简化各项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按照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实行以按比例分担为主、按项目分担和按因素法确定为辅的方式,适当强化市级支出责任。主要特点和创新点如下:

  (一)对标中央、省要求梳理调整事权分担方式。

  对省确定的18大项33小项共同事权,结合我市实际,对其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小项进行优化,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基本公共服务小项,即18大项35小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并将其中10小项调整为统一分档分担,25小项参照中央、省维持现行做法。一是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等10项事权统一分档分担,与省方案一致。二是其余25小项事权参照省做法暂不调整。

  (二)按照“一带一廊一区”功能定位细化分档分担。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带一廊一区”区域经济布局功能定位,考虑人均财力情况和历史因素,建议此次改革细化分为三档:第一档为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即端州区;第二档为山区板块,即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第三档为东南板块(除中心区域),即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上述分档参考省做法,有利于倾斜支持市辖区和困难地区补齐民生短板,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根据财力实际适当提高市级财政补助比例。

  近年来,我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印发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肇庆高新区财政增收激励方案的通知》《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肇庆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夯实财力基础,规范和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通过财力下沉支持肇庆高新区和端州区财政收入增长。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及不增加欠发达地区负担的原则,在本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进一步加大市级支持力度,对调整为统一分档分担的10项事权,建议以2022年市财政补助比例为基础,将第一档中心区域市财政补助比例由34.89%增加至50%,第二档山区板块由32.16%增加至40%,第三档东南板块(除端州区)由31.04%增加至3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