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解读
2023年6月2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肇府规〔2023〕9号,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肇庆市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随着全市绿化水平提升,野生动物资源不断丰富。为进一步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市林业局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形成《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肇庆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明确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注:该名录原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明确禁猎期。禁猎区全年禁猎。
(四)明确依法申请猎捕的管理规定。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防控、调查监测、种群调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已审批的猎捕方式和猎捕工具进行猎捕。(注: 需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并逐级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根据猎捕数量多少,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逐级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罚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七)明确施行期。自2023年6月26日起,有效期至202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