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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9-30 17:1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称《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法典》对原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作出较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步废止,《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肇环字〔2022〕20号)》(以下称《免罚清单》)实施的免罚事项、设定依据已与《法典》新要求不相适配。依据《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23〕4号)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二)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被废止或修改,使该规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免罚清单》予以废止。

  《免罚清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监管依据。后续我局将对照《法典》及其他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一线执法实践,抓紧研究制定最新免罚清单。新清单未出台前的空档时期,可依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省生态环境厅最新印发的自由裁量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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