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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 肇庆市教育局     撰写时间:2024-12-03 08:3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肇庆高新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市直各相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明晰职责压实责任,严格招标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细化配餐服务标准,健全考核退出机制,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严肃追责问责,提高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切实维护学生、家长权益,特制定《肇庆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教育局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肇庆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27日

肇庆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采用校外供餐方式进行供餐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校外供餐(以下简称“校外供餐”)是指学校接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校外供餐单位,是指依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三条 校外供餐的订购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配餐。

  第四条 中小学校外配餐实行属地管理、学校和供餐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指导订餐学校落实供餐单位招标、学校领导陪餐、日常管理、巡查检查等制度,督促学校对抽查或陪餐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跟踪整改;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预备应急供餐的校外供餐单位。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校外供餐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监督;配合教育部门进一步健全对订餐学校的常态化抽查、提醒整改等工作机制,督促学校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教育等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第三章 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与退出

  第十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营业执照,依法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信用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和相应供餐能力、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供餐单位。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学校选择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专项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安全管理人员、学生监护人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九人,依法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配餐标准原则上由学校组织本校学生监护人代表、教职工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合同内容包括:校外供餐单位服务标准、餐费标准、缴费方式、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措施、食品安全问题处理方法、违约责任、服务期限、供餐场所、退出机制等。

  合同(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学校要将合同(协议)报属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在春、秋季开学前7天内,将辖区学校供餐情况函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校外供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要及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撤销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许可超过有效期的;

  (二)发生较大或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较大或以上舆情事件的;

  (四)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章制度,一年内累计受到2次或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教育部门通报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或无法履行合同(协议)义务的情形。

第四章  校外供餐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校外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持续保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单班加工制作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止餐饮浪费等制度以及加工操作规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落实对食材供应商实地考察,提高准入门槛,严把原料审核关;要推进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体系建设,保持体系持续、良性运行。

  第十七条 校外供餐单位要保持食品加工场所、食材、个人等卫生清洁,强化对场所环境、餐饮具等开展清洁消毒效果的评价检测;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存放、接触、加工制作食品的容器、工用具要有明显的区分标示并分开存放、制作,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品要煮熟煮透,优化加工制作及配送时间控制,确保餐食到校中心温度达60℃以上;定期检查冷冻(冷藏)设施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按食品标签注明的贮存温度保存食物,确保水和食品原材料安全,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第十八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设有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要加强人员健康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落实岗前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班,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杜绝从业人员“带病上岗”污染食物。

  第十九条 校外供餐单位要将食品库房、烹饪间、分装间(专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留样冰箱等重点场所及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监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学校每学期组织的家长代表抽查走访,积极回应家长和学校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做出有效整改。

第五章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要严格落实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反馈和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重量、温度、卫生和营养等问题;要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邀请有陪餐意愿的家长代表,前往学校进行陪餐,陪餐过程包括接餐、验收、就餐等全环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不定期组织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学生和家长对饭菜质量、重量、价格、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校外供餐单位检查制度,学校相关负责人应会同家长代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校外供餐单位现场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使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对校外供餐单位开展每日巡查,建立检查、处置情况台账,发现问题隐患应及时督促校外供餐单位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重要问题要向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在供餐期间,应当不定期邀请家长代表查看视频监控,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校内公示栏、家长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公布校外供餐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等级、收费标准、主副食餐量、每周食谱、每日食物图片、送餐人员健康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联系方式、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负责人员的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校外供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看管和分发,做好以下工作:

  (一)索取并留存校外供餐单位配送清单(出货单);

  (二)检查核对送餐人员健康证、工作证件,以及制服、胸牌;

  (三)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检查食品容器和配送车辆的消毒记录;

  (四)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异常,水果是否新鲜、清洁,牛奶、面包等预包装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餐食的食用时限是否符合要求、中心温度是否达60摄氏度以上;

  (五)检查供餐品类和质量是否与食谱一致;

  (六)填写交接单,做好制售时间、运输时长、到校温度、供餐数量等各项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每餐供餐进行全品类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按供餐整盒贮存在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的留样记录和留样标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做好供餐食品分发工作,加强就餐秩序管理,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

  第二十七条 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学校要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全面实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校长应每月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关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工作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学校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马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应对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校外供餐单位财物,或接受校外供餐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不得将教职工餐费转嫁给学生承担。教职工付费就餐,餐费独立结算。

  第三十条 市教育局应当将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作为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切实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公职人员及学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在本办法出台前,已通过公开招标为中小学校提供配餐服务的,应继续履行合同条款,待合同到期后,按最新规定执行。试行期间,国家、省对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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