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肇庆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23〕4号)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肇庆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肇市监〔2019〕21号)作废止处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肇庆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肇市监〔2019〕21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今后我市相关行政管理活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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