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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并推动旧房转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撰写时间:2024-04-30 12:3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肇庆市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肇庆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肇建〔2024〕4号),为推动住房“旧换新”“旧转保”政策落细落实,现将《肇庆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并推动旧房转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肇庆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并推动旧房转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5号)有关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大房地产市场流动性,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促进职住平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并推动旧房转保障性住房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鼓励住房“旧换新”“旧转保”,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相关定义

  1.旧房,指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市民,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的可用于出租且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

  2.租赁房源提供方(下简称“申请人”),指有改善住房需求,自愿申请将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的旧房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市民。

  3.实施单位,指由属地政府统筹指导并委托的,具体实施旧房转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单位。

  4.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指由政府给政策引导市场补充供给,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住房。

  5.新建商品住房,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并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住房。

  6.旧房转保障性住房,指申请人自愿申请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旧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实施单位参考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进行统租管理。申请人全部租金收益用于购买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实施单位统租后的房屋用于本辖区保障性住房运营。

  (二)适用范围

  选取端州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为试点推进实施,其余地区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三、有关要求 

  (一)收储条件

  1.房屋条件。申请出租的旧房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权属合法,即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违法搭建等限制交易情况。

  (2)申请出租的旧房应为商品住房(不含自建房屋),且优先考虑楼龄较短的房屋。

  (3)符合消防、燃气、结构等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生活条件。

  (4)房屋建筑面积以40-7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如超过90平方米以90平方米计算租金)。

  (5)没有纳入政府房屋征收或土地收储计划范围。

  (6)原则上优先对在同一栋楼或同一小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收储。

  2.房屋权属要求。申请人申请出租的旧房可为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的商品住房。如房屋为直系亲属的房屋,需先征得直系亲属同意,并完成相关委托手续后方可申请出租,且权属人应明确房屋出租后,准予申请人使用租金用作支付新购商品住房首期购房款。

  (二)资金筹集

  各地收储房屋所需资金通过实施单位自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来源多种方式结合筹集。各地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的50%以上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筹集。

  对于实施初期,对实施单位就“旧转保”亏损部分,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扶持实施单位。实施单位通过融资方式收储房源时,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该方面长期、低息的融资支持(包括不限于购买、租赁房源)。

  (三)租金确定

  收储房屋租金根据房屋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楼层、朝向、户型面积、装修标准等因素,在充分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的前提下,由实施单位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或聘请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统一制定片区旧房收储标准,提供指导价格。

  (四)租赁时间

  根据房屋楼龄、区位等因素,按5至10年的年限统租,具体由当地自行确定。

  四、实施流程

  (一)成立实施机构

  建立县级政府(管委会)领导,县级住建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国资、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需求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操作流程,积极组织动员国有企业作为旧房转保障性住房实施单位,试行由政府统筹指导,国有企业具体实施,统租旧房转保障性住房后进行运营的模式。

  (二)实施收储

  1.签订合同。按照“愿者进入,合者收储,价格适宜”的原则,收储旧房转保障性住房并运营管理。在收储过程中,试行申请人申报制度,即申请人向实施单位提出出租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经筛选、核准符合长租要求的,达成租金共识,由房屋权属人与实施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义务、房屋交付和返还、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租金管理。签订《租赁合同》后,实施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租金额的资金划入专账管理或冻结保存。

  3.租金支付。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则上在6个月内(具体时间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明确)使用租金购买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优先考虑购买在本区域国有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申请人选定新购商品住房,并签订购房网签合同后,凭购房网签合同向实施单位申请将房屋租金一次性支付到商品房出售单位作为选定商品住房的首期购房款。租金直接汇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向实施单位出具确认凭证。申请人逾期未使用租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或租赁期发生纠纷,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三)运营配租。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实际情况,实施部门收储旧房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或新市民、青年人配租。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在运营前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认定工作。收储后房屋在租赁、运营期间的税收按照保障性住房运营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各地根据地方财力、保障性住房需求、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后续政策调整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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