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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应急〔2020〕141号)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28 15:0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应急局、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市局各有关科室:

  《肇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应急局调查和评估统计科反映。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肇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管理、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等。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管理: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第二点第(十六)项“安全生产领域激励措施”有关规定,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落实各项激励措施。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第二点第(一)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有关规定,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的对象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八条  按照“谁监管、谁执法、谁管理”的原则,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

  第九条 符合“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纳入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应急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应急部门初步审核确认后,将相关材料于每月3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每月定期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其发布。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将相关材料于每月3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每月定期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经应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发布。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管理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或明确的日期起计算。

  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告知的义务,向其发出《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告知书》(见附件1)。

  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听取其申辩意见,并应在收到申辩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是否接纳的书面答复。

  经应急管理部审批同意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后,采集信用管理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向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发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通知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生产经营单位已不符合纳入守信联合激励管理条件的,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拟移出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的相关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应对上述移出信息及时汇总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应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移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信用管理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采集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采集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审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有关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六、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安监〔2017〕284号)、《关于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安监〔2017〕286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肇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告知书.doc

       附件2: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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