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肇庆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问题的通知(肇卫〔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镇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未再生育一方获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权利,完善本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未再生育,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纳入本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范围,按月计发奖励金。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从符合条件当月起计发奖励金;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情况最早从2020年1月1日起计发奖励金。奖励金申请、审核程序及财政经费渠道等按照《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0〕47号)和《关于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肇人口计生〔2010〕41号)执行。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做好奖励对象摸底调查和奖励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肇庆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