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为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时间和区域
自印发之日起,全天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二、处罚措施
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禁行标志牌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等文字(式样见下图)。

四、附则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机动车。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