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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08-15 16:3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经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印发〈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7〕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08〕3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3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5〕14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2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6号)等6份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不相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述6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我市相关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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