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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三批)的公告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     撰写时间:2024-01-02 16:3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第三批调整由镇街实行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共有25项,涉及本市行政区内104个镇街。(镇街名单及调整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详见附件)

  二、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政府公告公布前已立案的由原执法部门继续办理,公布后立案的由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办理。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市、县两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五、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法定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肇庆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名单

  2.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三批)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1

肇庆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名单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端州区

城东街道、城西街道、黄岗街道、睦岗街道。

鼎湖区

桂城街道、坑口街道、广利街道、永安镇、沙浦镇、凤凰镇、莲花镇。

高要区

南岸街道、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大湾镇、新桥镇、白诸镇、莲塘镇、活道镇、蛟塘镇、回龙镇、白土镇、金渡镇、蚬岗镇、金利镇。

四会市

贞山街道、城中街道、东城街道、龙甫镇、大沙镇、地豆镇、罗源镇、威整镇、迳口镇、黄田镇、石狗镇、下茆镇、江谷镇。

广宁县

南街街道、排沙镇、潭布镇、江屯镇、螺岗镇、北市镇、坑口镇、赤坑镇、宾亨镇、五和镇、横山镇、木格镇、石咀镇、古水镇、洲仔镇。

德庆县

德城街道、新圩镇、官圩镇、马圩镇、高良镇、莫村镇、永丰镇、武垄镇、播植镇、凤村镇、九市镇、悦城镇、回龙镇。

封开县

江口街道、南丰镇、长安镇、金装镇、白垢镇、莲都镇、渔涝镇、杏花镇、罗董镇、长岗镇、平凤镇、大洲镇、都平镇、大玉口镇、江川镇、河儿口镇。

怀集县

怀城街道、幸福街道、连麦镇、中洲镇、洽水镇、凤岗镇、坳仔镇、诗洞镇、桥头镇、大岗镇、梁村镇、岗坪镇、马宁镇、冷坑镇、汶朗镇、甘洒镇、永固镇、蓝钟镇、下帅壮族瑶族乡。


附件2

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三批)

序号

原执法

部门

职权名称

广东政务服务网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名称

1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4402140E0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影响市容市貌的处罚

4402140E5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44021408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44021431800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5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440214291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6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440214297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7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店铺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促销、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的处罚

4402140EB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影响周围环境的处罚

4402140DQ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未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440214280000

《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10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440214290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1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临街建(构)筑物设置或者安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市貌的处罚

4402140ED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4402140E6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3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停车的处罚

4402140E3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对没有将厕所粪便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区污水系统,或者没有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没有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或者未及时疏通、清除化粪池的处罚

4402140DN000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5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冒用农(水)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440217287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6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5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7

农业农村部门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42000

《农药管理条例》

18

农业农村部门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440217246000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19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440217038000

《农药管理条例》

20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440217293000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1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4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2

农业农村部门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106000

《兽药管理条例》

23

农业农村部门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1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4

农业农村部门

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22000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25

农业农村部门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46000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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