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执法 部门 | 职权名称 | 广东政务服务网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名称 |
1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4402140E0000 |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影响市容市貌的处罚 | 4402140E5000 |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44021408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4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440214318000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5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440214291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6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440214297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7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店铺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促销、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的处罚 | 4402140EB000 |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8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影响周围环境的处罚 | 4402140DQ000 |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9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未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440214280000 | 《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10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440214290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1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临街建(构)筑物设置或者安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市貌的处罚 | 4402140ED000 |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2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4402140E6000 |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3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停车的处罚 | 4402140E3000 |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4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对没有将厕所粪便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区污水系统,或者没有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没有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或者未及时疏通、清除化粪池的处罚 | 4402140DN000 |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5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冒用农(水)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44021728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6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705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7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7042000 | 《农药管理条例》 |
18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440217246000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19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440217038000 | 《农药管理条例》 |
20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440217293000 |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21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704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22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7106000 | 《兽药管理条例》 |
23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701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4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7022000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25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7046000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