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有关要求,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有效管理和控制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结合肇庆市中心城区各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以及肇庆市土地利用现状,对2016年制定的《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如下:
一、区划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确定;区划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11.29修订)。
(二)规范标准。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三)其他依据。
1.《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肇府函〔2016〕718号)。
三、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范围为肇庆市中心城区范围,未明确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为道路交通用地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未明确区域、乡村区域、山地、水域以及规划未建成区域,其中乡村区域及规划未建成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确定中的要求执行。
四、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见下表4-1。
表4-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注:1.表4-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3.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次序及方法
(一)划分次序。城市规划区内的功能区划分宜首先对1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最后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划分方法。
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I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2.划分的0类、1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Ⅱ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4类声环境功能区:
1. 4a类区。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5-1)区域。
2. 4b类区。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5-1)区域。
表5-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三)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其他规定。
1.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的确定方法:
(1)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公路以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1m处,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m处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按城市道路高架段情况处理;内河航道以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脚为边界。
(2)铁路以国家规定的各类铁路边界为边界。
3.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未列入本划分方案的交通干线[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二级公路及以上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内河航道、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划分要求参照表5-1)。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介绍。根据肇庆市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及现状,本次划分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区划单元与城市规划及现状相符,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包括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和4b类)。未包含在上述划分区域内的中心城区未规划区及乡村区域,按照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本次划分后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320.3平方公里,其中1类区131.6平方公里,2类区84.9平方公里,3类区103.8平方公里,4a类区涉及道路交通干线287条,内河航道3条(西江、北江及新兴江),4b类区涉及铁路交通干线10条。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各区划单元编号命名方式:1-3类声环境功能区各区划单元编号由X-Y-Z三部分组成。其中:X代表所属行政区代码(端州区—DZ;鼎湖区—DH;高要区—GY;肇庆高新区—GX;肇庆新区—XQ);Y代表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1类声环境功能区—1,2类声环境功能区—2,3类声环境功能区—3);Z代表区划单元序号(1,2,3……n)。
(二)端州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1 端州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2 端州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3 端州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
端州区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如下表所示。
表6-4 端州区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2)4b类。
端州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如下表所示。
表6-5 端州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表6-6 端州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铁路场站
(三)鼎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7 鼎湖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8 鼎湖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9 鼎湖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
鼎湖区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如下表所示。
表6-10 鼎湖区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2)4b类。
鼎湖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如下表所示。
表6-11 鼎湖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四)高要区(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12 高要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13 高要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14 高要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
高要区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如下表所示。
表6-15 高要区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2)4b类。
高要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如下表所示。
表6-16 高要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五)肇庆高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17 肇庆高新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18 肇庆高新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19 肇庆高新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
肇庆高新区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如下表所示。
表6-20 肇庆高新区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2)4b类。
肇庆高新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如下表所示。
表6-21 肇庆高新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六)肇庆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22 肇庆新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23 肇庆新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24 肇庆新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
肇庆新区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如下表所示。
表6-25 肇庆新区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2)4b类。
肇庆新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及场站如下表所示。
表6-26 肇庆新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表6-27 肇庆新区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铁路场站
(七)乡村区域。根据声环境管理的需要,乡村区域(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但用地性质暂不明确的区域)按照以下要求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村庄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位于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范围内(参照4类区划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其他规定
(一)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物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二)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未规划建设前均应按照当前功能区划从严管理,规划实施后根据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三)涉及标准提高的声环境功能区,区域内的固定声源可在本划分方案实施一年后执行新控制标准。
(四)端州区双龙开发区、高要区紫云新城区域、肇庆新区贵广铁路以北规划未建成区域、肇庆新区永安镇规划未建成区域因规划尚未实现,建议按照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待规划用地性质确定后参照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分方法确定相应功能区。
(五)本方案颁布实施后,若“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颁布实施后存在规划重大变更的区域,应依据新的规划对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适当调整。
(六)本《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肇府函〔2016〕71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