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二条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肇府办〔2023〕11号)第二条中“对从外地整体搬迁到我市且在资格有效期内实现‘四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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