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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撰写时间:2024-10-29 11:1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肇庆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肇庆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13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肇庆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筹安排。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药安委委托,会同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药安办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药安办制定的有关细则和肇庆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等要求,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评议考核评分环节时进行赋分。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药安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市食药安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报送市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办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药安委审定。

  (七)结果通报。市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10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4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药安办。

  市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地方政府(管委会)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药安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由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地方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地方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该地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函〔2017〕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4

即时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署要求新增的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完成情况,以及市食药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

5

加分项

≤10分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等。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药安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市食药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市食药安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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