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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撰写时间:2024-01-21 11:4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肇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按照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健全财政事权划分由中央和省决定、市和县区落实的运作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清晰划分支出责任、向困难地区倾斜、积极稳妥推进等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市以下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理顺市以下收入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健全转移支付体制,确保地区财力与“三保”支出责任相匹配,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改革划分范围,在八大类18大项33小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其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小项进行优化,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基本公共服务小项,将八大类18大项35小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确定为市与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县(市、区)级财政事权、肇庆高新区财政事权或市与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参照中央、省调整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二)明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全市基础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和全省基础标准,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5小项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公用经费保障、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特殊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23小项执行全省基础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4项执行全市基础标准。其他暂未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省基础标准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3小项,目前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市基础标准,按照原分担方式执行,由省统一分配标准后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在确保国家、省和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不超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超出本级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制定各地标准。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省和全市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法律法规或上级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实行分档分担、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按因素法确定补助额,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如下并列表附后:

  1.实行分档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等10小项,除中央、省负担部分外,地方负担部分实行市与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分档分担支出责任。

  第一档为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市财政分担50%支出责任。包括:端州区。

  第二档为山区板块,市财政分担40%支出责任。包括: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东南板块,市财政分担35%支出责任。包括: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

  2.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公用经费保障、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特殊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等5小项,除中央、省负担部分外,地方负担部分实行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其中:公用经费保障、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特殊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暂按现行规定的地区比例进行分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市财政分担50%支出责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2小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按比例分担。

  3.实行按项目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免费提供教科书及小学一年级字典、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教科书、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等6小项,暂按现行政策实行按项目分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当地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补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6小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按事权责任各自负担。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当地承担。

  4.实行按因素法确定补助额的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等6小项,暂按现行政策由省确定省级对市县的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市依据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绩效评价结果、工作努力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市级对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的补助额度,余下部分由当地承担。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市财政部门在落实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部门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应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全省基础标准以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档分担转移支付。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三)落实中央、省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和省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档分担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省、市本级各自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扩大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探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整改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推进数据共享。财政及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建立规范数据采集制度要求,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规范的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享。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省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清单

  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分担方式

具体分担情况

一、义务教育




1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

1

公用经费保障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按比例分担

总体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省以上财政补助剩余部分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1.端州、鼎湖为1.25:8.75;2.高要、四会(含高新区)为1.5:8.5;3.广宁、怀集、封开、德庆为2.5:7.5。

2

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

3

特殊教育公用经费保障

2

免费提供

教科书

4

免费提供教科书及小学一年级字典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按项目分担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我市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按照省定标准由省级统一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全额负担;县区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县区承担。

5

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教科书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6

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补助

执行国家

基础标准

按项目分担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的,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县区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县区承担。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我市只有怀集县下帅乡涉及,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7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8

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4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9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按项目分担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省级试点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县区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县区承担。

二、学生资助




5

中等职业

教育国家

助学金

1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执行国家

基础标准

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含省属高等院校中职部)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资金承担;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对省以上财政补助剩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按本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确定的统一分类分档划分,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4:6,第三档为3.5:6.5。

6

中等职业

教育免学费补助

11

中等职业教育

免学费补助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资金承担;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省以上财政补助剩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按本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确定的统一分类分档划分,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4:6,第三档为3.5:6.5。

7

普通高中

教育国家

助学金

12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执行国家

基础标准

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

市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资金承担;县区属学校国家助学金对省以上财政补助剩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按本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确定的统一分类分档划分,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4:6,第三档为3.5:6.5。

8

普通高中

教育免学

杂费补助

13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不含住宿费、教科书费)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

市属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资金承担;县区属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对省以上财政补助剩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按本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确定的统一分类分档划分,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4:6,第三档为3.5:6.5。

三、基本就业服务




9

基本公共

就业服务

14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由省统一分配标准后,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按因素法确定补助额

暂按现行政策,由省确定省级对市县的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市级根据县区财力状况、资金需求系数、就业考评系数及其他公共就业相关因素,确定市级对县区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县区各自承担。

四、基本养老保险




1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

基础养老金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按比例分担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省以上财政补助剩余部分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

16

缴费补贴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省以上财政补助剩余部分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

五、基本医疗保障




1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17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执行国家

基础标准

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

对省以上财政补助剩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按本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确定的统一分类分档划分,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4:6,第三档为3.5:6.5。

12

医疗救助

18

医疗救助

由省统一分配标准后,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按因素法确定补助额

暂按现行政策,由省确定省级对市县的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市级根据县区财力状况、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医疗救助水平等因素,确定市级对县区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县区各自承担。

六、基本卫生计生




1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9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执行国家

基础标准

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

对省以上财政补助剩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按本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确定的统一分类分档划分,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4:6,第三档为3.5:6.5。

14

计划生育

扶助保障

2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

对省以上财政补助剩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按本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确定的统一分类分档划分,第一档为5:5,第二档为4:6,第三档为3.5:6.5。

2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执行全市

基础标准

22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

2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




15

困难群众

救助

24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按项目分担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和县区财政按事权责任各自负担。县区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县区承担。

25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26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执行全市

基础标准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和县区财政按事权责任各自负担。县区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县区承担。中央负担:200元;省负担:端州、鼎湖、高要、四会、肇庆高新区为资金总额减去中央负担资金(200元)的剩余部分的20%;德庆为资金总额减去中央负担资金(200元)的剩余部分的50%;广宁、封开、怀集为资金总额减去中央资金(200元)的剩余部分的60%;其余部分由县区负担(其中肇庆市儿童福利院由市级负担)。

27

临时救助

执行全省基础标准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和县区财政按事权责任各自负担。县区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县区承担。

28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执行全省基础标准

16

受灾人员

救助

29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按因素法

确定补助额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由省确定省级对市县的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市依据县区财力状况、受灾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市级对县区的补助额度,余下部分由县区各自承担。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分担:一般户每户补助400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20000元,市财政补助10000元,县级财政补助10000元);五保、孤儿户每户补助500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25000元,市财政补助10000元,县级财政补助15000元)。

17

残疾人

服务

30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按比例分担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市对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和怀集县给予20%的补助,对端州区、鼎湖区给予10%的补助;高要区、四会市和肇庆高新区各自承担。

31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32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执行全市

基础标准

按因素法

确定补助额

暂按现行政策由省确定省级对市县的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市依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相关因素,确定市级对县区的补助额度,余下部分由县区各自承担。

33

0—6岁残疾

儿童康复救助

执行全市

基础标准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由省确定省级对市县的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市依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市级对县区补助额度,余下部分由县区各自承担。

34

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

残疾人托养

服务)

执行全省

基础标准

暂按现行政策,由省确定省级对市县的补助额度,市级根据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相关因素,确定市级对县区的补助额度,余下部分由县区各自承担。

八、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




18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

35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由省统一分配标准后,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按项目分担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和县区财政按事权责任各自负担。县区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县区承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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