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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撰写时间:2021-10-09 17:3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粤府办〔2021〕2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粤府办〔2021〕22号文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先保后征,平稳有序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要坚持“先保后征”原则,根据《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要求,组织各级各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项目材料报批工作,补贴对象未确定、征地社保费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后获批复的征地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对未按期完成留存资金分配的地区,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二、科学制订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

  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文关于“征地社保费筹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各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我市以各县(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立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全市共计8个价格标准,计提比例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的规定执行,每个征地项目计提的征地社保费不能低于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计提标准,当低于粤府办〔2010〕41号文标准时应当通过调整计提比例补足差额部分。各县(市、区)的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及相对应的计提比例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成果予以确定。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提高征地社保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我市各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超过粤府办〔2021〕22号文规定的正在执行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时,应调整执行粤府办〔2021〕22号文对应更高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相对应的计提比例。我市各县(市、区)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标准、计提比例标准如下:

  端州区: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为6.57万元/亩,计提比例不低于18%,即不低于1.1826万元/亩。

  鼎湖区: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为5.23万元/亩,计提比例不低于18%,即不低于0.9414万元/亩。

  高要区: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为5.48万元/亩,计提比例不低于18%,即不低于0.9864万元/亩。

  四会市: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为5.45万元/亩,计提比例不低于18%,即不低于0.981万元/亩。

  广宁县: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为3.82万元/亩,计提比例不低于20%,即不低于0.764万元/亩。

  德庆县: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为3.83万元/亩,计提比例不低于20%,即不低于0.766万元/亩。

  封开县: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为4.09万元/亩,计提比例不低于20%,即不低于0.818万元/亩。

  怀集县:计提征地社保费基数价格为3.81万元/亩,计提比例不低于20%,即不低于0.762万元/亩。

  三、按期完成留存资金分配

  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一是压实责任。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征地社保留存资金的分配工作,对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前的留存资金要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尽快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位。二是细化措施。各县(市、区)要切实细化措施推进留存资金分配。留存资金分配可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基础上,采取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征地补偿款比例分配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在村集体成员意见不统一时,可以采取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实参保的“保底措施”。三是有力推动。建立工作调度通报制度,每月通报各县(市、区)留存资金分配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督导推动工作,对未按期完成留存资金分配的地区,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争取被征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实施。

  (二)各县(市、区)要逐级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于2021年10月底前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每月3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人社局向全市通报。

  (四)根据省统一安排部署,自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起(即2021年8月1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按新征地社保政策执行。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但在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

  (五)各县(市、区)要妥善处理好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前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同时要认真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确保征地社保政策落实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社局反映。

  五、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肇府办电〔2010〕68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资源局负责解释。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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