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工作机制,每年推出先进典型,对消防救援队伍参照肇庆驻军部队有关规定开展慰问活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
第六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其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其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七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所需经费由驻地财政部门保障。
第八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配套建设供消防救援人员值班备勤使用的备勤公寓。
第九条 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
第十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相对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应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定当地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消防救援队伍定点救治医院,并与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重大灭火救援行动、重要安保活动和大项比武竞赛医疗救治保障机制。
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接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平时荣立三等功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优待。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跨县(市、区)转学、入读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投档等优待政策按照省的有关规定落实。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现行安置政策进行安置,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与肇庆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安置一并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消防救援经费保障标准,并视财力逐步加大消防救援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安排消防经费支持欠发达地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健全干部培养交流机制,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党校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市内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人才,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市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支持符合条件的的消防救援紧缺专业人员申领肇庆市“人才绿卡”。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参考本实施细则依法制定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