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十四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0〕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今后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十四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0〕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今后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