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期。禁猎区全年禁猎。
四、其他。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防控、调查监测、种群调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捕猎方式和捕猎工具进行捕猎。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食用、猎捕、买卖、运输、加工利用和走私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林业局0758-226937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