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交通运输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市政建设事务中心、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现将《肇庆市交通运输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馈。
附件:肇庆市交通运输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17日
-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交通运输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肇交法〔2026〕329号).wps
-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交通运输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 肇庆市交通运输领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w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