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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6-06-01 16:0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管〔202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第四条。市级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由市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奖励,转交县级部门查处的,由县级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奖励;县级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由县级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奖励。

  二、关于第十条第(四)项。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明确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承办案件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市的,可由我市承办案件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三、关于第十三条。市级举报奖励的标准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四、关于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举报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

  五、关于第十六条。确定市级举报奖励资金每年总额3万元,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如当年奖励资金已用完,不足部分按照举报先后顺序,次年再予奖励,依此类推。如同一举报奖励同时符合省、市、县三级奖励条件,可由承办案件的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单独实施奖励;当县级奖励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省、市处非牵头部门进行奖励。申请市级奖励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向市处非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处非牵头部门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处非牵头部门直接作出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处非牵头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承办案件的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并由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申请省级奖励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处非牵头部门向市处非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处非牵头部门初审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处非牵头部门向省处非牵头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省处非牵头部门作出是否实施省级奖励的决定。但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且不得重复申报。

  六、关于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在《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实施的举报奖励办法,与《实施细则》不冲突的,可以继续施行。

  七、关于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处非牵头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牵头部门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八、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附件: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管〔2025〕7号)

  肇庆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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