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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6-03-27 14:46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含预售房、现房和二手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二、调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缴存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支持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更新改造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的老旧电梯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更新电梯职工家庭的实际分摊费用。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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