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法治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确保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点。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所在县(市、区)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点。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不超过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视为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家庭成员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并依据车辆用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营运许可证的,应提供有效的营运许可证。(二)其他用于经营的车型,应提供可证明其持续经营性用途的材料(如运输合同、长期供货协议、经营租赁协议、平台入驻与派单记录、费用结算凭证等)。
车辆价值可通过购车发票、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或车辆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确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一)车辆购置当年,可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金额)确定车辆价值。(二)车辆购置第二年及以上,可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确定车辆价值;无商业保险单据的可提交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或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参考折旧系数表计算同年限、同类型车辆的商业保险折旧金额确定车辆价值。(三)车辆购置时间可通过《机动车行驶证》的注册日期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确定。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形,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车辆用途、价值的相关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作为确定其车辆用途、价值有效凭证。
三、关于《办法》第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不得低于我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足额或补差发放保障金额。
四、附则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严格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未尽事宜,或今后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
肇庆市民政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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