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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肇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肇庆分行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6-27 16:3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级储备粮油各承储企业:

  现将《肇庆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和储备局反映。

  附件:肇庆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

  肇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肇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肇庆分行

  2025年6月16日  

肇庆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不含食用植物油储备,下同)代储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肇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储存、财

  务及信贷、轮换、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是指由市政府直属粮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的其他企业(下称“代储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的有关行为。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肇庆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和市政府直属粮库依照职责分工落实市级储备粮代储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市级储备粮代储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市有关部门(单位)监督辖区内代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做好代储工作,支持和协助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代储企业处理好市级储备粮代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肇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市级储备粮的代储工作,自觉服从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代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计划和收储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直属粮库由于仓容不足或仓储设施条件不够等原因,认为有需要将承储的储备粮委托其他企业进行代储的,需提前拟定代储计划并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代储计划应包括开展代储的原因、代储品种、数量、轮换方式、代储期限等内容,市粮食和储备局研究后认为切实可行的,在征求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对代储计划作出批复。市政府直属粮库具体负责代储计划的组织实施,每月向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告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九条  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所要求的区域,自有仓库完好仓容不少于2.5万吨,且同一库区内完好仓容不少于1万吨;承储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代储企业时,可结合实际,设置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仓容要求;

  (三)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经营区等严格分开,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三种交通条件其中一种,且与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

  (四)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备设施,钢板简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不得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专职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且经过专业培训;

  (七)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导致粮食重度不宜存等粮油储存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没有因自身原因被取消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等;

  (八)日常管理规范,科学保粮,储备粮管理能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粮食出入库、作业质量达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粮管理、仓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财务报表等;

  (九)具有符合《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规范》,可以满足基础信息、出入库、仓储保管、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全链条业务数据在线监管,并可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

  (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执行市级储备粮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代储企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取。由市政府直属粮库根据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同意的代储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代储企业招标结果公示完毕后,市政府直属粮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市政府直属粮库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和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代储合同范本,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同意后启用。

  第十二条  代储的市级储备粮入库完毕后,市政府直属粮库应委托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提请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发行共同对代储的储备粮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三条  代储部分市级储备粮的贷款管理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代储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规定,对代储的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实现与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降低市级储备粮等级、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应积极协助受市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粮油质检机构做好粮食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仓储管理规定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不得造成市级储备粮出现重度不宜存、霉变等情况。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每月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报送市级储备粮代储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市政府直属粮库汇总情况后报送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等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政府直属粮库提出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处理。

  第十九条  代储企业发生可能危及市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情况的,应及时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报告,市政府直属粮库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按规定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提出代储合同变更申请。市政府直属粮库审核确认后,与代储企业重新签订代储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市政府直属粮库应会同市农发行审核办理。

  代储企业控股权变更导致代储合同关系变化的,代储企业应同时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提出代储合同变更申请,市政府直属粮库应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同时报市农发行。

  第二十一条  代储企业需要在同一库区内调整市级储备粮承储仓房的,应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提出申请。市政府直属粮库经审核并对拟移入仓房进行空仓确认后予以批复,抄送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未经批准,代储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承储仓房。

  第二十二条  代储企业应积极应用科学储粮技术,保障储备粮储存安全、品质优良,切实做到节粮减损。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代储企业应及时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报告。市政府直属粮库会同市农发行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核销市级储备粮损失。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期限在招标和下达计划时确定,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代储企业不得调整轮换期限。

  第二十四条  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代储企业应根据市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及时轮换出入库同品种、同数量、不低于要求等级的粮食。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批准延长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的,延长期不超过2个月,延长期内不计算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 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代储企业应在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提出完成轮换确认申请。市政府直属粮库对代储企业完成轮换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发行共同验收确认。未经确认,视为未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

  第二十 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代储企业应遵守有关规定,在确保市级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要求,以及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下达承储计划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自主决定市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和频率。代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市政府直属粮库汇总审核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五章  退出管理

  代储合同期满后,市政府直属粮库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选取代储企业,并参照本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代储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承储合同的,应及时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直属粮库审核后做出处理:

  (一)不同意提前终止的,应书面答复代储企业并督促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抄送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政局和市农发行。

  (二)认为可以提前终止的,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在库市级储备粮处理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实施;代储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退出代储的在库市级储备粮实行公开竞价销售的,竞价销售的全部款项归还农发行贷款,不足部分由代储企业补齐或按照市政府直属粮库和代储企业签订的代储合同约定操作。

  对退出代储的在库市级储备粮实行移库的,代储企业应配合市政府直属粮库做好实物、账务、财务等处理,不得阻挠移库。

  第三十条  代储企业退出代储后,应继续履行在库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直至市级储备粮出库完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政府直属粮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有效地做好对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工作。市政府直属粮库每季度对代储企业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上报市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数量: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三账相符、账实相符等情况;

  (二)质量:库存市级储备粮的品质及其变化情况;

  (三)粮情:粮温、仓温、粮食水分、虫霉发生等情况;

  (四)安全:仓房、仓储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置,防火、防爆、防汛、防风、防盗、防伤亡、防污染等情况;

  (五)药剂: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保管等情况;

  (六)环境:库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源及其它安全隐患等;

  (七)档案:粮食质量档案、出入库手续、粮情检查及分析记录、熏蒸和通风记录、熏蒸审批及药剂领用手续、品质检测数据等;

  (八)储备监管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

  (九)粮食轮换、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

  (十)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移送转办或其他途径发现代储企业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市有关部门(单位)经核查后,对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政府直属粮库按照代储合同及相关规定终止代储合同、追究代储企业违约责任。市粮食和储备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规定对代储企业的违规违约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市农发行。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粮库应认真落实、及时跟进对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提请市粮食和储备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理或协调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代储企业应自觉接受、配合、协助市或当地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的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市政府直属粮库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并责令代储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完毕、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市政府直属粮库应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发行取消代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并终止代储合同,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在库市级储备粮,并追究代储企业违约责任。

  (一)未按要求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的;

  (二)轮换出入库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资料不完备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轮换任务的;

  (四)收储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监管数据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报送粮食轮换出入库情况的;

  (六)在库市级储备粮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七)发生盗窃、火灾、坏粮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等造成市级储备粮较大损失的;

  (八)擅自变更或终止履行代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  代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承储中违反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政府直属粮库报请市粮食和储备局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市政府直属粮库同时应追究代储企业违约责任,视情况终止代储合同。

  第三十八条  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因代储企业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市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损失,代储企业应在限期内按市级储备粮入库质量标准补偿相应粮食。无法在限期内以相应粮食补偿的,代储企业还应按代储合同和相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直属粮库负责追收代储企业违约金、赔偿金,并将追收的资金上缴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

  第四十条  代储企业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后进行财务结算时,代储企业相关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市级储备粮贷款本息,之后用于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扣缴。

  第四十一条  粮油质检机构不履行职责,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市有关部门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直属粮库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代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政府直属粮库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市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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