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2024-2026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肇庆市2024-2026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反映。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肇庆监管分局
2024年7月18日
肇庆市2024-2026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丰富我市农业保险险种体系,优化险种结构,持续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特色农产品的保障水平,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按时保质完成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构建具有肇庆特色的农业保险体系,发挥农业保险在服务农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市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和重要农产品市场供应、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结合特色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逐步丰富险种体系,稳步扩大投保覆盖面和保费收入规模,增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抗风险能力。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环境。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促进自主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既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
(二)实施时间:2024年至2026年。
(三)实施险种:
1.南药种植保险:芡实、肉桂、广佛手、砂仁、广藿香、牛大力;其他南药种植保险,指除芡实、肉桂、广佛手、砂仁、广藿香、牛大力以外的其他南药品种,如巴戟天、钩藤、三叉苦、益智仁、五指毛桃、黄姜、南板蓝根等在承保期内亩产值1500元(含)以上的南药品种。
2.养殖业保险:肉牛、山羊、肉鸽、种鸽、肉鹅、种鹅、肉兔。
3.期货价格指数创新保险:鸡蛋期货价格指数保险、生猪期货价格指数保险、猪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鸡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4.县(市、区)级试点险种。鉴于各县(市、区)农产品各有特色,为扩大农业保险受惠面,丰富我市农业保险品种体系,鼓励各县(市、区)自行开办与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相符合的特色险种。各县(市、区)新设立的特色险种,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备案,同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
(四)保险标的。
1.种植企业(场、户)种植的南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本保险: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行业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规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 1 年(含)以上;(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并且不在禁种区范围内;(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南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2.养殖企业(场、户)饲养的肉牛、山羊、肉鸽、种鸽、肉鹅、种鹅、肉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本保险:
(1)投保的肉牛、山羊、肉鸽、种鸽、肉鹅、种鹅、肉兔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2)投保时,肉牛日龄在120天(含)以上;山羊日龄在30天(含)以上;肉鸽饲养日龄在3天(含)以上;种鸽饲养日龄在30天(含)以上;肉鹅饲养日龄在7天(含)以上;种鹅的饲养日龄在180天以上;肉兔日龄在30天(含)以上;(3)养殖场所不在禁养、农田保护区、行蓄洪区范围内;(4)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养殖行业规范,养殖场所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投保的畜禽营养良好;(5)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6)养殖企业(场、户)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保险数量不高于计划出栏销售数量。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山羊、肉鸽、种鸽、肉鹅、种鹅、肉兔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养殖企业(场、户)饲养的蛋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蛋鸡所产的鸡蛋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鸡蛋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饲养管理规范,能够保障所饲养的蛋鸡达到正常的产蛋量水平;(2)蛋鸡养殖企业(场、户)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蛋鸡,保险数量不高于蛋鸡场计划出蛋销售数量。
4.养殖企业(场、户)饲养的生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保险标的:
(1)保险生猪必须无伤残,无疾病、疫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2)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保险数量不高于计划出栏数量。
5.养殖企业(场、户)生猪养殖需要消耗的猪饲料为本保险方案的保险标的。保单中须列明保险饲料总量与投保农户所饲养生猪的对应关系,且保险饲料中玉米、豆粕的配比原则上为3.4:1。
6.养殖企业(场、户)肉鸡、蛋鸡养殖需要消耗的饲料(玉米、豆粕),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保险标的:
(1)饲养品种为当地常见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2)投保时存栏数量达1000羽以上(含)或年出栏量达3000羽以上(含);(3)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且不在禁养、农田保护区范围内;(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不同批次的鸡群不同舍饲养,鸡舍间的间距合理。
(五)参保对象。
1.种植业参保对象:全市种植南药(芡实、肉桂、广佛手、砂仁、广藿香、牛大力及其他中药材)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者。
2.养殖业参保对象:全市养殖肉牛、山羊、肉鸽、种鸽、肉鹅、种鹅、肉兔、生猪、肉鸡、蛋鸡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者。
(六)保险责任。
1.南药种植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爆炸、崖崩、火灾、旱灾、病虫草鼠害、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温、低温寒害、野生动物毁损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可推定为全损。有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2.养殖业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疾病、疫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温、低温寒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肉鸽、种鸽、肉鹅、种鹅、肉兔设有起赔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内死亡,且连续三日死亡量达到单批次养殖量0.5%(含)以上、或单日死亡量达到单批次养殖量0.2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内,由于发生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偿金额的差额为限。
3.鸡蛋期货价格指数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鸡蛋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方案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鸡蛋目标价格(元/吨):
保险鸡蛋的目标价格根据保险出单期间,对应鸡蛋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收盘价格或盘中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鸡蛋实际价格(元/吨):
保险鸡蛋实际价格可根据保险期间内对应鸡蛋期货合约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或对应鸡蛋期货合约每日收盘价格与目标价格较小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具体计算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期货合约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鸡蛋期货合约价格均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4.生猪期货价格指数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猪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方案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生猪目标价格(元/吨):
保险生猪目标价格根据保险出单期间,对应生猪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收盘价格或盘中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生猪实际价格(元/吨):
保险生猪实际价格可根据保单到期日前1个月对应生猪期货合约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或对应生猪期货合约每日收盘价格与目标价格较小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具体计算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期货合约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生猪期货合约价格均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5.猪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鸡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饲料实际成本价格高于目标成本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方案的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饲料目标成本价格(元/吨):
保险饲料目标成本价格根据保险出单期间,对应玉米、豆粕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收盘价格或盘中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饲料实际成本价格(元/吨):
保险饲料实际成本价格可根据保险期间内对应玉米、豆粕期货合约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或对应玉米、豆粕期货合约每日收盘价格与目标价格较大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具体计算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畜禽饲料中玉米、豆粕配比如下所示:
猪饲料价格=玉米期货合约价格×0.68+豆粕期货合约价格×0.2
蛋鸡饲料价格=玉米期货合约价格×1.3+豆粕期货合约价格×0.45
肉鸡饲料价格=玉米期货合约价格×0.6+豆粕期货合约价格×0.25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期货合约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期货合约价格均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七)保险期限。
1.南药保险期限为自中药材出苗(真叶出现)时起至收获时止,一年生药材以一茬或1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多年收获和连年收获药材以1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肉牛、山羊、种鸽、种鹅、肉鸽以1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肉鹅、肉兔以1批次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肉鹅、肉兔不超过90天),肉鸽投保数量可以存栏肉鸽数量乘以年实际可生产批次为准(具体可农户与承保机构商定,以保单为准)。
3.猪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鸡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可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期间参考保险生猪的集中出栏销售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鸡蛋期货价格指数保险根据蛋鸡生长周期及鸡蛋上市特点,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可农户与承保机构商定,以保单为准)。
(八)保险金额、费率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1.种植业/养殖业保险
2.期货价格指数创新保险
备注:1.根据《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对地方特色险种以奖代补,地方特色险种不得固化省级财政补贴比例。
2.若省级财政下达地方特色险奖补资金,则市、县按1:1的比例分配奖补资金,并用于拨付地方特色险的本级财政应承担补贴资金,各县(市、区)按地方特色险保费收入占比分配。
3.开展特色品种和创新品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除农户负担比例部分,其余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1:1。(在险种开办期间,如能申请获得大商所等非政府财政资金保费补贴,则在农户自行承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相应降低市、县两级财政补贴承担比例)
4.期货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额,按投保时当期期货价格行情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九)保费。
1.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保费=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数量。
2.鸡蛋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鸡蛋目标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3.生猪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生猪目标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4.猪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饲料目标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5.鸡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饲料目标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十)定损模式。
1.现场查勘定损。
现场查勘定损的险种:南药、肉牛、山羊、肉鸽、种鸽、肉鹅、种鹅、肉兔等采用现场定损(保险公司可根据不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定损方式,不限制具体的定损标准)。
2.期货价格指数定损方式。
期货价格指数定损险种:鸡蛋期货价格指数保险、生猪期货价格指数保险、猪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鸡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采用期货价格指数定损方式,不需要现场查勘,以保单约定的周期内的期货价格和目标价格计算赔付金额。
(十一)保险赔偿处理。
1.种植业保险(南药)赔偿处理:
(1)保险南药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2)保险南药的损失率在15%以上(含)至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未损失产量)
南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2.养殖业保险赔偿处理:
(1)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不同养殖阶段赔偿金额=每头(只、羽)保险金额×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对应死亡数量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不同养殖阶段赔偿金额=[每头(只、羽)保险金额×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每头(只、羽)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对应死亡数量
(3)保险标的不同养殖阶段赔偿计算标准:
A.肉牛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表
(由农户和承保机构协商以重量或日龄确定赔偿比例)
B.山羊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表
C.1 肉鸽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表
C.2 种鸽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表
D.1 肉鹅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表
D.2 种鹅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表
E肉兔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表
(4)自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肉鸽的疾(疫)病观察期,7日内(含)为种鸽、肉鹅、种鹅、肉兔的疾(疫)病观察期,10日内(含)为肉牛、山羊的疾(疫)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患保险责任内的疾病、疫病及正常淘汰宰杀的,不予赔偿。
3.鸡蛋期货价格指数保险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保险鸡蛋目标价格-保险鸡蛋实际价格)×保险数量
4.生猪期货价格指数保险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保险生猪目标价格-保险生猪实际价格)×保险数量
5.猪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保险饲料实际成本价格-保险饲料目标成本价格)×保险数量
6.鸡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保险饲料实际成本价格-保险饲料目标成本价格)×保险数量
(十二)释义。
1.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2.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3.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4.风灾:指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5.台风:是发生在热带大洋上的一种具有暖中心结构的热带气旋,风力在12级(即32.7米/秒)以上的为台风。
6.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7.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8.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9.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10.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11.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或绝收的灾害。
12.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3.突发性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发生的、并在较短时间内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裂下落的自然现象。
15.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16.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17.高温:指因遇到35℃以上,影响生物生命力,造成生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18.病虫草鼠害:指在一定条件下,由于微生物、昆虫、杂草和鼠类直接引起的农作物减产和绝收的灾害。
19.低温寒害:在0℃及以上,遭受24小时内降温10℃以上或48小时内降温12℃以上且最低气温降低于5℃以下的强冷空气,导致作物无法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引起产量损失。
20.野生动物毁损: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我省规定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失的现象。
四、实施办法
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若后续出台新的配套文件,以最新规定为准)执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详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各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财政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级财政对保费补贴的前提是投保户缴费投保。各级财政按照实际投保数据与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农户不参保,政府不予保费补贴。
(二)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承保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等部门。
(三)保费补贴原则上按季度拨付。属县级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县级承保机构编制保险承保情况以及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属市级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县级承保机构编制保险承保情况,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级承保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承保和保费财政补贴情况在同级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承保机构对承保、申请补贴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农业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或委托中介核实相关数据。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通知细化本区域审核拨付程序。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时效性高,必须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督促指导,使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承保机构要密切配合,在认真做好已开展农业险种的基础上,大力探索农业生产设施保险。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动,不断深化全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
(二)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各乡镇(街、社区)要安排专人协助承保机构服务下乡,使农户熟悉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相关承保机构要认真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服务规范,在出险时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且在每月月底向乡镇(街、社区)、县、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报农业保险工作情况。
(三)鼓励农险品种“增品”,加强信息统计和沟通。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试点开发适宜当地农业发展的地方特色创新险种,为当地农业提供风险保障,维护广大农户利益,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在工作开展期间,要定期汇报通报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实施方案的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7月18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8月14日印发的《肇庆市2023年大连商品交易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肇农农〔2023〕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