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各县(市、区)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肇人社规〔2018〕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今后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