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23〕4号)关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上位法调整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肇建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废止处理。
该《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今后我市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执行。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