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23〕4号)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我局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肇国土资规保发〔2014〕126号)作废止处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今后我市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2〕3号)执行。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