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肇庆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6月8日
肇庆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体育精神,发展体育运动,鼓励我市运动员和教练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充分调动我市有关单位、有关保障人员积极性,为国家选拔、培育和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奥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亚洲运动会(含冬亚运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含冬全运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广东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4类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对象范围适用于:
(一)我市培养、输送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或代表广东省参加全运会获得成绩的运动员,以及其肇庆市输送教练员和输送单位;
(二)代表我市参加省运会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含带训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和作出贡献的保障人员(含领队、科研、后勤、文化教师、医务、训练辅助人员等);
(三)为肇庆市代表团在省运会上增加奖牌和分数的运动员及其肇庆市输送教练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保障人员和输送单位的专项经费,资金来源优先在市级体彩公益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解决。
第五条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为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负责相应奖励资金的审核、报批及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我市各训练参赛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励资金。
肇庆市体育学校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奖励资金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奖励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专业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个人及非球类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如下: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20万元、第四名6万元、第五名5.5万元、第六名5万元、第七名4.5万元、第八名4万元。入选中国代表团但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每人奖励1万元;
(二)球类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个人及非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三)破纪录的运动员按个人及非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20%给予增发。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四)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 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五)对于运动员个人奖金总额,给予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参加亚运会、全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个人奥运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如下:第一名6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1.5万元、第四名0.9万元、第五名0.8 万元、第六名0.7万元、第七名0.6万元、第八名0.5万元,获得非奥运项目个人前八名的运动员按获得奥运项目个人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入选广东省代表团而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每人奖励0.2万元;
(二)获得两人及以上奥运项目(含球类集体项目)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所参加赛事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获得两人及以上非奥运项目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奥运项目个人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25%给予奖励;
(三)破纪录的运动员按所参加赛事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给予增发。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四)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 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五)对于运动员个人奖金总额,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如下: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0.8万元、第三名0.5万元、第四名0.36万元、第五名0.32万元、第六名0.28万元、第七名0. 24万元、第八名0.2万元;
(二)获得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如下:第一名0.75万元、第二名0.4万元、第三名0.25万元、第四名0.18万元、第五名0.16万元、第六名0.14万元、第七名0.12 万元、第八名0.1万元;
(三)球类集体项目奖励前十二名,实行二次分配;
1.先按照如下奖励标准奖励给集体项目:第一名人均1.5万元、第二名人均0.8万元、第三名人均0.5万元、第四名人均0.36万元、第五名人均0.32万元、第六名人均0.28万元、第七名人均0. 24 万元、第八名人均0.2万元、第九名人均0.16万元、第十名人均0.12万元、第十一名人均0.08万元、第十二名人均0.04万元(集体项目具体人数以单项规程规定到赛区报到核准的人数为准)。
2.再由训练单位根据运动员贡献大小,将累计奖金合理分配给个人,高低之比不超过2.5:1。
(四)破纪录的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第一名奖励标准的50%给予增发。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五)为肇庆市代表团在省运会上增加奖牌和分数的运动员,按获得单项个人项目第一名的奖励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运动员不再重复奖励;
(六)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 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七)对于运动员个人奖金总额,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教练员按照其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获得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个教练员输送多名运动员在同一个项目上获得的累计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名次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教练员可按照其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奥运会输送教练员个人奖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亚运会、全运会输送教练员个人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我市输送教练员包含县(市、区)输送教练员和市级输送教练员。运动员直接由县(市、区)教练员发掘培养,未经市级教练员带训的,则奖励资金全部奖励县(市、区)输送教练员。运动员由县(市、区)教练员发掘培养并经市级教练员带训后输送的,则按训练时间长短、贡献大小予以分配奖金,具体分配方案由所在市级训练单位拟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参加省运会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和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前八名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获得球类集体项目前十二名运动员的教练员团队以及保障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一)参加省运会带训教练员的奖励标准按运动员奖励标准执行,并依据《省运会肇庆市运动队目标管理责任制(竞技体育组)》进行奖励;
(二)运动员经2名或以上带训教练员共同培养,带训教练员奖励金额可按带训时间长短、贡献大小予以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所在训练单位拟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为肇庆市代表团在省运会上增加奖牌和分数的运动员的我市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的奖励标准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教练员不再重复奖励;
(四)对于省运会带训教练员个人奖金总额,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保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和带训教练员奖励总额的20%核定奖励资金,由各训练参赛单位根据保障人员服务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六)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教练员、保障人员,以就高原则享受其中最高一份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的单位,按照所输送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累计获取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设有群众组的,则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的奖励,按照上述对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发放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应当在重大体育赛事结束后的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一次性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以通知、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为依据,按照比赛成绩和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各类人员奖励资金申报明细表等);
(二)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三)比赛通知、规程、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材料。
第十八条奖励资金由获得比赛成绩的运动员(队)所在训练参赛单位以公文形式将申报材料报市体育学校初步审查后,报市文广旅体局审核,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申报。
第十九条奖励资金划拨到申报单位后,运动员、我市输送教练员、运动员带训教练员以及保障人员的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依法纳税后发放至个人,相关税费由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代扣代缴。奖励给输送单位集体的奖励资金仅限用于本单位体育事业发展上,不得发放至个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奖励对象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资金据实单列核增绩效工资,仅用于当次分配。今后奖励标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使用奖励资金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在奖励资金申请、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相关规定、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等问题的,视情况扣除或追回部分(全部)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属市级奖励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