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企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地下综合管廊使用率,鼓励企业积极入廊,《肇庆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企业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肇庆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企业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肇庆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使用效率,充分展现管廊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肇发改价格〔2020〕7号)文件精神,为减轻管廊入廊企业经济负担,结合肇庆市管廊收费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补贴对象是指使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支付有偿使用费的企业。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廊入廊企业补贴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减轻入廊企业经营负担而给予的补助资金。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管廊所属的各县(市、区)政府负担。
第四条 管廊入廊企业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偿使用原则。各管廊入廊企业可以参照肇发改价格〔2020〕7号文规定的有偿使用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二)适当补贴原则。对于入廊企业参照肇发改价格〔2020〕7号文的标准缴纳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各级财政可根据企业入廊时间给予70%的财政补贴。
第五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管廊入廊企业补贴统一由管廊运营企业申请,原则上每季度申请1次,具体申请及拨付流程如下:
(一)由管廊运营企业向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管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资金时,管廊运营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管廊入廊企业补贴资金申请书;
2.管廊入廊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3.管廊入廊企业与管廊运营企业签订的入廊协议;
4.管廊入廊企业需缴纳入廊费等金额证明材料;
5.申请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将上述材料送当地财政部门复审,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入廊企业补贴统一安排给当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管廊行业主管部门),由当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管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管廊入廊企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虚报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凡违反相关规定的,除收回相应管廊入廊企业补贴外,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对相关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