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及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就业扶贫基地扶贫成效,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及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及示范性就业
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就业扶贫基地效应,切实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扶贫服务精细化水平,深入推进就业扶贫攻坚工作开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就业扶贫基地,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认定,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并保持其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扶贫车间、扶贫工作坊等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下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市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条件。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市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二)招用省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对口帮扶地区(不限于本市承担的帮扶地区,包括我省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超过(含)10人(至申请时在岗,下同)。
(三)遵守法律法规,能够与招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满6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四)工资收入有一定保障,50%以上的在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综合收入超过(含)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近6个月平均)。
(五)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积极开展技能培训,近3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劳务纠纷;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近3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六)守法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
第四条 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条件。在被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申报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报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用人单位除符合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用省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对口帮扶地区(不限于本市承担的帮扶地区,包括我省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超过(含)20人。
(二)工资收入有一定保障,50%以上的在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综合收入超过(含)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6个月平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市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每年市人社局会同市扶贫办公布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受理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 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附件2);
3.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4. 近6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工资签领表;
5.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核验原件(三证合一的用人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
6. 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3),并附上企业信用报告(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查询并打印)。
(二)初审。县级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级扶贫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由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其他材料由县级人社部门牵头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县级人社部门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县级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扶贫部门、人社部门在《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并由县级人社部门上报市人社部门。
(三)复审。市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扶贫部门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
(四)公示。对复审合格的申报单位,在市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市人社部门和市扶贫部门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县级人社部门,由县级人社部门退回申报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按规定行文公布。
(五)授牌。名单公布后,对正式认定为“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的用人单位授予牌匾,牌匾落款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肇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当年度市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和复评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被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肇庆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4);
2. 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如有更新需提交);
3.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如有更新需提交更新后的复印件);
4. 近6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工资签领表;
5. 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5)。
(二)初审。县级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级扶贫部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扶贫部门、人社部门在《肇庆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并由县级人社部门上报市人社部门。
(三)复审。市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扶贫部门进行审核。结合前期实地核查结果,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
(四)公示。对复审合格的申报单位,在市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市人社部门和市扶贫部门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县级人社部门,由县级人社部门退回申报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按规定行文公布。
(五)授牌。名单公布后,对正式认定为“肇庆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用人单位授予牌匾,且不重复授予“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牌匾,牌匾落款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肇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违规申报责任。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一次性奖补。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经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逐级获得认定的,奖补差额部分(复评合格的不再重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在各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按规定拨付,不需用人单位另行提出领取奖补的申请。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用人单位,若同时被省认定为“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可重复享受省、市两级一次性奖补。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规定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扶贫基地,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申请程序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执行。
第十条 就业补助。就业扶贫基地每吸纳一名本省或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具体申请程序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鼓励就业扶贫基地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职业培训范围,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具体申请程序依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执行。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级人社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扶贫基地的跟踪服务、业务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就业扶贫基地动态,积极帮助就业扶贫基地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就业扶贫基地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和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加强动态管理,凡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起,每年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进行复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就业扶贫基地,予以摘牌;对检验合格的就业扶贫基地,提请市人社部门和扶贫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附件6);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就业扶贫基地,推荐参加“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评选。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提请市人社部门和扶贫部门取消本年度或上年度“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资格:
(一)被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的用人单位不符合本暂行办法中列明的第二条第(一)至(六)条件;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用人单位不符合本暂行办法中列明的第二条第(一)至(六)条件以及第三条第(一)至(二)条件;
(二)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资格的。
第十六条 领取奖补当年存在应当取消资格情形的,基地被取消资格后应当主动退回奖补;若用人单位不主动退回的,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退回已领取的奖补资金,无正当理由不退回的依法追究申请单位相关责任。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级人社部门会同县级扶贫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制定县(市、区)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期间,省、市有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
2. 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3. 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申报市级就业扶贫基地)
4. 肇庆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
5. 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申报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
6. 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复评表
附件 1
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时,可将申请所涉及的相关材料附后。
附件 2
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本省户籍)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本省户籍和外省户籍贫困劳动力请分开填写。
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外省户籍)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 3
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本公司(单位)拟申请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并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依法经营纳税,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法律制裁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公司(单位)愿意按弄虚作假处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肇庆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时,可将申请所涉及的相关材料附后。
附件 5
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本公司(单位)拟申请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并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依法经营纳税,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法律制裁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公司(单位)愿意按弄虚作假处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6
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性
就业扶贫基地)复评表
复评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