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肇人社规〔2018〕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7月1日起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一)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累积有结余;
(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自然年度)收支有结余;
(三)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要平衡。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时,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施浮动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7月至次年6月(社会保险年度)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全市上年度(自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赤字,当年7月至次年6月(社会保险年度)中止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从当年7月1日起中止执行浮动费率。重新具备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条件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恢复执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公告。
二、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当年7月至次年6月(社会保险年度)所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基准费率按照现行的0.8%计算。根据省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三)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其中: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四)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三、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的牵头管理、政策制定及统筹协调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确定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征收失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于每年5月底前公布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并在门户网站公示拟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执行的费率,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对异议属实的予以调整,对异议的采纳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15日前将确定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提供给市地税局。
四、其它
(一)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国家与省有新的政策出台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新政策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2日






